田洪阳与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决定书

2016-07-18 11:3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7号

支付令

申请人:田洪阳,男,1990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被申请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道馨苑小区B3区3号楼3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申,经理。

申请人田洪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拖欠人身损害赔偿款10000元,并提供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的欠据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人身损害赔偿款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田洪阳人身损害偿款100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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