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9号
支付令
申请人:崔锡荣,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白山市万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浑江区红土崖镇簸箕掌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世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崔锡荣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中旬在申请人处购买玉米,被申请人未将34538元的价款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的、加盖了被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的欠据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欠款345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白山市万达牧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崔锡荣支付购买玉米款34538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