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01号
原告:长春旧货交易市场。
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被告:陈士磊,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旧货交易市场诉被告陈士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旧货交易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