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旧货交易市场与陈士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01号

原告:长春旧货交易市场。

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被告:陈士磊,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旧货交易市场诉被告陈士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旧货交易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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