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10号
支付令
申请人:张春霞,女,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白山市三江大厦个体业户。
被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福清。
申请人张春霞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香烟款4.76万元,并提供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欠据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4.7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春霞香烟款4.76万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佳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