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衍海与宗宝华、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刘衍海,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兆明,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宝华,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海诉被告宗宝华、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衍海撤回对被告宗宝华、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钦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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