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吴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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