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吴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