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545号
原告耿连仁,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为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
委托代理人雷承龙,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连仁诉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开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连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