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信富诉原发清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9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原信富,男,192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被告原发山,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被告原发林,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被告原发清,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法定代理人原发和,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信富诉被告原发山、原发林、原发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信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7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信富承担 1 875.00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