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新蕾诉梁凇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9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697号

原告段某某,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白山市公安局文职,住白山市。

被告梁某某,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通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保管员,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承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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