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623号
原告孙长明,男,1956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宏会(系原告女儿),女,1983年9月2日生,满族,山城热恋婚介中心经理,住白山市。
被告刘爱国,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吉F15721号客车驾驶人,住白山市。
被告刘建成,男,37岁,汉族,吉F15721号客车车主,住白山市浑江区(具不详)。
被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德中,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明诉被告刘爱国、刘建成、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长明承担311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