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东与杨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毛建东,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杨晓明,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东诉被告杨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建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建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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