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毛建东,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杨晓明,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东诉被告杨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建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建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