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99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负责人王发珍,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辉,系该分行职员。
被告张贺钧,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被告张建国,男,1954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被告高淑清,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诉被告张贺钧、张建国、高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 9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承担12 480.00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