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诉张贺钧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9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99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负责人王发珍,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辉,系该分行职员。

被告张贺钧,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被告张建国,男,1954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被告高淑清,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诉被告张贺钧、张建国、高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 9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承担12 480.00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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