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97号
原告李际军,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陈燕,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四平市第二中学教师,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际军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同意偿还该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际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际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