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贵诉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29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555号

原告张福贵,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

负责人陈德君,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张福贵诉被告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00 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25日,没有约定利息,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100 000.00元。现借款已经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 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 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供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300 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没有约定利息,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100 000.00元。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因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举证和认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00 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25日,没有约定利息,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100 000.00元。被告拖欠借款至今。

另:依原告张福贵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浑民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处(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4009535号,建筑面积为464.0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办公。)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因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欠原告借款,到期未还,应予偿还,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逾期部分的借款利息,而且原告陈述约定逾期违约金其实就是对逾期还款利息的替代,但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损失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超出法定利息损失限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福贵借款本金300 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此借款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 3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承担3 650.00元;保全费4 020.00元,由被告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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