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长春市女子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等待被告出狱后再与其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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