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长春市女子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等待被告出狱后再与其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