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在芝诉唐茂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8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926号

原告刘在芝,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

被告唐茂兰,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板石镇珍珠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芝诉被告唐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在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在芝承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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