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杨某甲,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原告杨某乙,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丙,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四平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丁,女,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四平市房产局退休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戊,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己,男,1935年3月29日生,汉族,四平市房产局退休职工,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于2014年4月28日以我们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