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杨某甲,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原告杨某乙,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丙,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四平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丁,女,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四平市房产局退休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戊,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己,男,1935年3月29日生,汉族,四平市房产局退休职工,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于2014年4月28日以我们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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