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张景龙,男,1938年9月2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洒脱,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龙、张洒脱诉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景龙、张洒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景龙、张洒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