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谢某某,女,1977年1月6日生,满族,四平市站前华展金街农业银行储蓄所员工,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