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672号
原告高云峰,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山市振贤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振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峰诉被告白山市振贤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高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云峰承担5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