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岳某某,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电焊工,住四平市。
被告卢某某,女,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以考虑孩子成长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