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岳某某,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电焊工,住四平市。

被告卢某某,女,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以考虑孩子成长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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