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申健,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晓明,男,1952年9月4日生,汉族,四平托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健诉被告闫晓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曲俊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