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孙丽,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赵亮,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邵振江,男,1949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诉被告赵亮、邵振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丽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