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与赵亮、邵振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孙丽,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赵亮,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邵振江,男,1949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诉被告赵亮、邵振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丽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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