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钟某某,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以我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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