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魏某某,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以我已与被告在铁东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