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通知书
(2015)镇莫民督字第8号
支 付 令
申请人:镇赉灌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袁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副局长。
被申请人:许国彬,男。
申请人镇赉灌区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4年,被申请人许国彬使用镇赉灌区管理局水灌溉农田,欠水费760元,并出具一张欠据,此款至今未付。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任万良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镇赉灌区管人民币76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云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