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孙贵清,男,1943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占广,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张世龙,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清诉杨占广、张世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贵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贵清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