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贵清与杨占广、张世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孙贵清,男,1943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占广,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张世龙,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清诉杨占广、张世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贵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贵清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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