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烈邦与四平市远洋教育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刘烈邦,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远洋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铁路幼儿园西侧。

校长张志世。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烈邦诉被告四平市远洋教育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烈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烈邦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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