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55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于志强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