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55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