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某乙甲,女,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树举负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 年 八 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雨
(2015)镇四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某乙甲,女,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树举负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 年 八 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