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53号
原告李伟,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平市。
被告修凯宁,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修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被告修凯宁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