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47号
原告莫某某,女,1980年3月2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仲某某,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4年7月9日以被告仲某某户籍地为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苗圃委十组,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