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某与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47号

原告莫某某,女,1980年3月2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仲某某,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4年7月9日以被告仲某某户籍地为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苗圃委十组,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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