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冯少青,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杨克斌,男,1945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孙亚仁,男,53岁,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少青诉被告杨克斌、孙亚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少青于2014年3月14日以被告杨克斌住铁西区地直街利群委二里小区2#楼3单元2层,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少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少青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