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清与罗国军民事一审支付令通知书

2016-07-18 11:27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通知书

(2015)镇莫民督字第3号

支 付 令

申请人:张德清,女,汉族。

被申请人:罗国军,男。

张德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

2006年9月25日,罗国军在张德清处赊购一台新世纪牌摩托车,价值7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于2007年10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此款经张德清索要,罗国军于2006年10月13日偿还500元;于2012年1月12日偿还3000元,剩余车款3500元至今未付。另罗国军于2010年欠修车款500元。

2007年12月15日,罗国军在张德清处赊购一台雅奇摩托车,价值7700元,并出具一张欠据,此款至今未付。

2009年4月30日,罗国军在张德清处赊购一台豪爵摩托车,价值5600元,并出具一张欠据,此款至今未付。

上述款项均约定月息1.5%的利息。

综上,罗国军至今尚欠张德清车款及修理费合计17300元及利息至今没有给付,张德清要求罗国军立即给付。

本院审查认为,张德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罗国军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德清人民币17300元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1.5%计算)。

申请费78元,由被申请人罗国军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 年十一月 四 日

书记员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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