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