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冀某某,女,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高某某,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4年7月2日以被告同意和我到铁东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