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国忠,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广海,男,1957年11月2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家窝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佳,被上诉人户国忠、于广海到庭参加诉讼。因上诉人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民委员会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