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姜洪姐,女,汉族。
被告贾云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姐与被告贾云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洪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洪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姜洪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春雨
(2015)镇四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姜洪姐,女,汉族。
被告贾云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姐与被告贾云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洪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洪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姜洪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