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23号
原告刘春梅,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刘春华,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陈宝委,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与被告陈宝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刘春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