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凯业,男,汉族, 1976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娄宇,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幺俭,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于凯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于凯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