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春林与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6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18号

原告牛春林,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健,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林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春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春雨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