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18号
原告牛春林,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健,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林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春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春雨
(2015)镇四民初字第18号
原告牛春林,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健,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林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春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