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丛某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春雨
(2015)镇四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丛某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