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6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二初字第383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刘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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