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忠,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一茹,吉林中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桐,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王顺自动撤回上诉请求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