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等诉王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忠,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一茹,吉林中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桐,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王顺自动撤回上诉请求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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