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于铁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琰,女,1973年6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2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祥礼,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0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