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与张琰、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于铁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琰,女,1973年6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2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祥礼,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0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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