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住所:长春市硅谷大街3355号。
法定代表人:谭正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生,系公司职员,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昆盟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2901号。
法定代表人:应春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为1851元,由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联工程管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