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053号
原告:郭磊,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24—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蔡仲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磊诉被告长春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磊负担150.00元。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