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法,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原告:毛艳丽,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郑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郑法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