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960号
原告: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沈公路六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洪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原长春一汽四环福利厂),住所: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阜育大街与兴民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志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原长春一汽四环福利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原长春一汽四环福利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