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松,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系吉林大学附属中学教师,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系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2-7号教师楼1号楼2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焦艳,董事长。
上诉人赵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赵鹏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鹏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同意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赵鹏撤回二审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赵鹏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上诉人赵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